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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学籍管理规定(一)
2012-10-17 14:54 未知

为了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对民办高等教育的要求,培养德、智、体全面发展,符合社会主义建设要求的合格专业人才,维护学院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身心健康和学生的合法权益,依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院学生管理规定》以及其它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章 学生的权利和义务

第一条 学生在学院学习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 有参加学院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权,有使用学院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权;

(二) 有参加社会服务、学生社团及文娱体育活动权;

(三) 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有获得公正评价权,完成规定学业,经考试合格后有获得相应学历证书权;

(四) 对学院给予的处分有异议,享有申诉权;

(五) 对学院及院内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时,享有提出申诉或诉讼权;

(六) 宪法、法律、法规所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二条  学生在学院学习期间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 有遵守宪法、法律、法规的义务;

(二) 有遵守学院各项管理制度,服从管理的义务;

(三) 有努力学习,完成学院规定学习任务的义务;

(四) 有按规定交纳学费及有关费用的义务;

(五) 有遵守学生守则,尊敬师长、爱护学院财物、设施的义务;

(六) 有养成良好的行为习惯和思想品德的义务;

(七) 有尊重他人安全、隐私、学习、习惯、宗教信仰的义务;

(八) 有遵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二章  入学与注册

第三条  凡参加国家统一高考的应届毕业生,符合学院当年录取分数线规定, 持高考准考证及分数通知单来院(或函电)报名;凡中专、技院、职高及往届高中毕业生,持学历原件报名。符合入学条件者, 填写报名表,学院统一发录取通知书。

第四条  新生入学须持我院《录取通知书》和相关证件,按照规定日期和要求到学院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必须向学院招生办请假。未经请假或请假逾期不报到者,除因不可抗拒力等事由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请假期限一般不得超过两周,自录取通知书规定的报到日期结束后算起。

具体要求:

(一) 交录取通知书、档案(含体检表)、党团组织关系、身份证复印件和一寸半身免冠彩色照片10张;

(二) 提供真实可靠信息,认真填写新生登记表;

(三) 签定《学生安全保证协议》;

第五条  新生入学后,学院在3个月内按照招生规定进行复查。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领取学生证,取得学籍。复查不合格者,学院将根据实际情况给予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一经查实,取消其学籍;情节严重的,转有关部门处理。

第六条  对患有疾病的新生,经学院指定在二级甲等以上医院(下同)诊断,不宜在学院学习的可保留入学资格一年,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在保留入学资格期内经治疗康复,可以向学院申请入学,由学院指定医院诊断,符合体检要求,经学院复查合格后,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或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七条  每学年开学前,学生须到学院财务部缴纳规定费用,凭学生证和收费凭证到班主任处注册(由班主任统一到学管中心盖注册章),未按学院规定缴纳学费或者其它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因故不能如期注册者必须向学院请假,履行暂缓注册手续,两周内未注册,又无正当事由的,视为放弃学籍,按自动退学处理。

 

第三章  考勤与纪律

第八条  学生必须按时上课,认真听讲,做笔记、交作业,不得旷课。

第九条  对上课、实习、军训、实验、毕业设计、政治理论学习、劳动等教育环节实行考勤。考勤以班级为单位进行,由班考勤员、班主任、任课教师三方进行负责。

第十条  学生要按时参加教学计划规定和学院统一安排、组织的一切活动。因故不能按时参加的,应事先向班主任请假并经过批准,凡未请假或请假未经批准者一律以旷课处理。对旷课的学生,根据旷课的时数和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直至违纪处分。

学生请假须填写请假单,并按规定办理请假手续。学生因病、因事离学院外出请假,凡不能返回学院住宿者,班主任要与家长联系征得同意后批准,除突发疾病或紧急事故外。不得事后请假。请假权限为:

(一)一天内由班主任审批;

(二)二至五天经班主任同意,报学管中心领导审批;

(三)一周以上经班主任、学管中心领导同意,由学院主管院长审批,批准后报教务处备案;

学生请假期满,应向批准人销假。如请假期满仍不能回学院学习,应事先电话联系办理续假手续(返回学院后事假还需本人补交家长签字的书面申请;病假需医院证明)。否则按旷课处理,旷课时数按实际课时计。

第十一条  在校外进行教育教学活动期间,学生请假由领队教师负责审批。凡未请假或请假未经批准擅自缺席的以旷课论处。

第十二条  学生上课不准迟到、早退,迟到或早退达15分钟以上者,按旷课一学时计算,未超过10分钟的迟到、早退累计五次按旷课一学时计算。

第十三条 学生请病假和事假的申请书、医院证明及班主任、学管和院领导的审批意见,班主任要留存备查。学生一学期内请病假事假累计超过六周,应报教务处备案,并办理休学手续。

第十四条 对旷课的学生(旷课时数以实际授课时数计算),学院根据《学生违纪处分条例》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者给予纪律处分:

   (一)一学期内旷课累计达 10学时以上(含10学时)者,给予以通报批评;

   (二)一学期内旷课累计达 15 学时以上(含15学时)者,给予警告处分;

   (三)一学期内旷课累计达 24 学时以上(含24学时)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四)一学期内旷课累计达 32 学时以上(含32学时)者,给予记过处分;

   (五)一学期内旷课累计达 40学时以上(含40学时)者,给予留学院察看处分;

   (六)一学期累计旷课超过 60学时以上(含60学时)者, 给予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五条 未请假离学院或没有请假连续三周,不参加学院教育教学活动的学生,按自动退学处理。凡因不履行请假手续旷课,给予退学或开除学籍的学生学费不退。

第十六条  学生缺课累计超过该门课程教学时数三分之一(含1/3)或教务处抽查三次缺课或缺交作业者,不得参加本门课程考核,视具体情况由教务处决定是否给予补考机会。

第十七条  学生因病、因事请假,超过一学期总学时二分之一者,按休学处理。对个别自学能力强的学生,某些课程可申请免听,但须由学生写申请报告,家长签字或家长来函申请,经教务处同意并通知其班主任和授课老师可免听,但必须随班参加期末考试,按规定交作业、做实验、交实验报告等。对休学学生,保留学籍,不予退还学费。

 

第四章   成绩考核

第十八条  学生必须参加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考核。课程考核分考试、考查两种,必修课和限修课进行考试,实践课和选修课采用考查。

考试课以百分制计分, 60分为及格;考查课以优秀、良好、及格、不及格记成绩。

课程总评成绩,考试课按期末考试成绩占80%,平时成绩占20%计;考查课按期末考试成绩占70%,平时成绩占30%计。平时成绩包括考勤、作业、测验、实验报告和课堂讨论等。

第十九条  学生在学院所修课程分必修课和选修课。必修课考试不及格者,允许补考一次,补考仍不及格者,缓发毕业证;选修课考试不及格者,允许补考一次,补考不及格者,可以再次选修或改选其他课程。必修课和选修课补考及格,无论分数高低,均按60分计,且注明“补考”字样。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在学院学习期间不给补考机会,缓发毕业证:

(一)经补考还有一门以上(含一门)课程不及格者;

(二)最后一学期还有一门以上(含一门)课程不及格者;

(三)最后一学期考试作弊或协同作弊者;

(四)补考、缓考作弊或协同作弊者;

(五)普通话测试不合格者;英语考核等级达不到三级者;计算机考试达不到二级者;体能测试未达标者;

有上列情况的学生,于当年12月30日前返院补考或补测,及格者核发毕业证书不及格者不再给补考机会,核发结业证书。

第二十条  学生必须按时完成作业、实验、上机实习以及实验、实习报告,未完者不得参加该课程的期末考试,该课程最后成绩为不及格。补考前必须补齐作业、实验(上机)、实习及实验、实习报告。

第二十一条 学生因故不能参加考试者,必须办理缓考手续。期末考试期间,原则不准请事假,因特殊情况不能参加考试的,必须提前向教务处提出书面申请,并出示相关证明,经批准后方可缓考;因病缓考必须在考前持医院证明请假,否则按旷考处理。经批准缓考的学生,要在下学期初按学院统一安排的时间内完成考试,其成绩按正常考试评定,缓考不及格者按补考不及格对待。

补考、缓考的学生需交纳补、缓考费用。

第二十二条 无故旷考或考试作弊者,该课程的成绩以零分计算,不准参加正常的补考。确有悔改表现的,应写出深刻检查,经班主任同意,由教务处批准,在毕业前给予一次补考机会。无故旷考者补考时需交纳2倍的补考费,考试作弊者补考,需交纳3倍的补考费。

第二十三条 凡经省、市自学高考己通过的同层次课程,按国家规定可顶替者, 学生可以申请免修该课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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