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区文件
【2010】03号 签发人:崔明宇
关于坚持推荐学生就业的基本条件和工作程序的决定
(2010年5月18日校管委会讨论修订)
为了切实做好推荐学生就业的工作,特作出如下决定:
一、学校的办学宗旨,就是育人成才、服务社会。学校一切工作的直接目的,就是以自己所培养的合格人才,向用人单位提供使其满意的服务。用人单位的满意度,是检验学校办学思路和办学水平的最重要的标准,也是学校办学的生命线。为此,学校必须紧密与用人单位的联系,深入了解用人单位的切实需求,全方位地去提高教育教学质量。
二、推荐学生就业,必须执行国家的有关方针政策。学校在任何时候都不承诺所谓“包就业”、“100%就业”。学校必须积极引导学生实事求是地、理性地对待就业问题,珍惜推荐就业的机会,同时,也鼓励学生自主择业和创业。
三、推荐学生就业的工作,是一项导向性很强的工作,是一项关系学校未来发展的工作,也是一项关系学生前途的工作。学校历来高度重视就业推荐工作,并且创造了较高的就业率,获得了用人单位的好评。为了把推荐学生就业的工作做得更好,学校要坚持推荐的基本条件和按照严格的工作程序,把合格的学生逐步推荐给用人单位。
四、学生入学后,必须安心地完成教学计划规定的学习任务,并有良好的思想道德行为表现。只有在进入第五学期的学习后,才能根据用人单位的需求,逐步开始推荐学生就业的工作。在此之前,为确保教学秩序的稳定和教学质量,一律不得开展就业推荐工作。
五、学校坚持被学校推荐就业的学生,必须具有基本的资格条件。不是什么人都能够获得学校的就业推荐。只有符合学校所规定基本推荐条件并且通过了学校就业推荐资格审查的学生,才能有资格被学校所推荐。
六、被推荐就业的学生,必须首先取得学校所规定的毕业资格。没有获得毕业资格者,学校虽然仍然可以为其就业提供帮助,但不再承担必须为其推荐就业的责任。
七、学校所规定的毕业资格,已在《关于认真做好学生毕业资格审查工作的决定》中做出明确规定。
八、由于就业市场的特殊性,学生的就业推荐,将分期分批进行,学校将按照学生的课程学习和思想行为,区分出推荐的先后顺序。表现优秀者将优先获得推荐。
九、在推荐学生就业时,学校中的任何人都不得借推荐就业的机会向学生收取所谓“推荐费用”。如有用人单位在招聘中提出需要收取一定管理费用,学校仅负责把信息传达给学生。是否交纳该费用则完全由学生自己决定。无论学生是否交纳该费用,学校都将一视同仁地予以积极推荐
十、在开展就业推荐时,必须按以下程序开展工作:
(1)、学校召开有关部门负责人会议,布置任务,明确要求,统一认识。
(2)、学管中心根据学生的出勤率、到课率、宿舍内务和思想道德行为等方面的表现,提出初步推荐名单。
(3)、教务管理中心根据学管中心提出的初步名单,核对这些学生的学籍注册情况和考试成绩,特别是外语和计算机的考试成绩,提出修改意见。
(4)、在主管领导主持下,召开有学管中心、教管中心、财务室、招生就业办公室等部门
参加的会议,进行共同审议,确定被推荐的学生名单。
(5)、由主管领导正式签署后发布公告,由招生就业办具体实施。
十一、任何人都不得脱离上述程序,进行“暗箱”操作或个人决定,更不得借推荐就业之机卖弄人情谋取个人私利。一经发现,必将严格处理。
十二、经由上述程序集体研究决定并由主管领导签署发布的推荐名单,任何个人都不得更改。如确需更改,则必须由主管领导再次召开会议进行研究后确定。
主题词:学生 就业 推荐 决定
报:董事会、校长
送:校区管委会主任、副主任
发:各院处室、各班级
校办公室2010年5月21日印20份